富士康疫情与政府信息公开

10月30日,某报记者从郑州航空港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获悉,富士康将统一组织人员和车辆,全力以赴确保富士康员工顺利安全返乡。据了解:“本轮疫情传播速度快,但病毒载量低。”…

10月30日,某报记者从郑州航空港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获悉,富士康将统一组织人员和车辆,全力以赴确保富士康员工顺利安全返乡。然后又是据了解:“本轮疫情传播速度快,但病毒载量低,截至目前,富士康厂区未发生重症感染现象,疫情总体可控。”


那么,富士康疫情到底什么状况?有多少人感染?防控工作和保障工作如何?为何员工不顾一切要徒步返乡?这些民众真正关心的问题,富士康顾左右而言他,相关媒体失声沉默,以至传言四起、铺天盖地!连胡锡进都看不下去了,因为疫情信息本来就是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!


一、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

公开政府信息,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、不公开为例外,遵循公正、公平、合法、便民的原则。

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第六条规定:“行政机关应当及时、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。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、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,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。”

“富士康2万名员工感染新冠”的传言沸沸扬扬,这可能甚至已经影响到了社会稳定,扰乱了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,富士康或者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,以正视听,而不是沉默或者回避!

二、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信息应当公开

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:“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、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,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”。按照法律规定,“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、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”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。

疫情已经将近三年,从最开始的武汉,到后来的广东、上海、新疆、西藏、内蒙等等,均发生过影响较大的聚集性疫情,处置时都是每天实时公布疫情实况和应对措施,以此回应民众诉求,监督政府工作。

因此,所谓的“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,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,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、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,不予公开”,不能成为回避、隐瞒疫情信息的依据和理由。

三、民众有权申请公开政府信息

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第九条规定: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,并提出批评和建议。”

由此可见,民众有权向相关部门了解:富士康疫情究竟如何?园区感染人数多少?能否得到妥善救治?工作生活保障是否到位?

相关部门能够当场答复的,应当当场予以答复。不能当场答复的,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;情况特殊的,可以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。其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,应当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,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 

为您推荐

留言与评论(共有 条评论)
   
验证码:
联系我们

联系我们

18062552889

Online: QQ交谈

e-Mail:
home@manaihome.com

工作日: 9:00-18:00,周末双休

关注微信
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

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

关注微博
返回顶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