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经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,仍以牟利为目的将自已名下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,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最终孙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,缓刑三个月。
通过互联网法庭,一方面实现了“足不出户”的无接触庭审,另一方面节省了司法成本,提高了审判效率。整个庭审全程录音录像,画面清晰、语音流畅,庭审问答如同“面对面”进行,庭审顺利结束,达到了理想效果。
近日,蛟河法院在互联网法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,运用互联网设备,为因疫情原因无法出庭的当事人提供便利,实现足不出户就能开庭的效果。…